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税[2007]2号颁布时间:2007-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