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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 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 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 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 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 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 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 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 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进修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复印件 一份;   3、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 出具的工作、进修等证明。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在报名点领取、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 表》,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经审核、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 机关发给准考证。   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 为已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或更 换准考证。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二、考试   (一) 考试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 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3月30日上午8:30——11:30   试卷二:3月30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3月31日上午8:30——11:30   试卷四:3月31日下午14:00——17:00   (二) 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 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 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三)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2002年国家司 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 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 申请分数核查。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 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 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 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符合原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 同等专业水平,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申 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公告,国家 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司法部 已据此编写并指定出版社出版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 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考试的命题范围不超出该大纲。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五、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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