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函[1995]132号颁布时间:1995-10-20
1995年10月20日 法函[1995]132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局[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
〈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的授权,于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
有关行政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
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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