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
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
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