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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93)财农字第265号颁布时间:1993-10-29

     1993年10月29日 (93)财农字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的劳 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从1993年起,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排的用于 调整劳改系统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专项贷款,实行贴息。   二、贴息年限和比例。由财政贴息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年限 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年限,由项目所在省(区、市) 财政厅(局)和劳改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承贷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确定。对当 年安排的贷款(包括今后形成的贷款累计余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 年利息的50%。   三、贴息款的下达,对此项代款,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先由省(区、市)财 政厅(局)垫付。每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根据银行收 息结算单,将全年贴息情况表(见附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应根 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企业实贷数额(由借款单位向财 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贷款数额、归还时间)、银行收息证明,将贴息资金拨给 劳改局。劳改局应及时转拨给借款单位。   四、对贷款不能落实的省(区、市),将调整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技 术改造专项贷款及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附件:省(区、市)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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