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法规 > 正文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公通字[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 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 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精神,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 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 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1号),现就中央党政 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中央管理的企业印章管理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原使用的印章按原行政隶属关系, 按照中办发[1999]8号文件规定由原主管部门统一交回国务院办公厅。企业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凭(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准 刻手续,再到有刻制公章资格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名称不变,应持原企业印章及时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备案手续,原企业印章可继续使用。   三、企业刻制印章后,须报审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 启用。   四、印章其他管理制度,仍按现规定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