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 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 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