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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03-26

     1986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 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 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85年8月起,军队对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进 行了改革,由退伍战士购买客票自行回入伍地的人武部报到。现对退伍战士在退伍途 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退伍战士在离开部队时即已办理离队手续,退出现役。其退伍途中在地方作案的 违法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 需要了解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协助。   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到军队作案的,按照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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