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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颁布时间:2000-06-15

     2000年6月15日 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公安厅(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 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已对原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作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 理。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 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 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 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 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 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 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 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 序,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 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 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 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 法讨债活动的打击力度。对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 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国家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的规定及 非法讨债活动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五、企业要依法签约、履约,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归还各种应付款项。对违约 产生的经济纠纷,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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