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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1996]802号颁布时间:1996-10-15

     1996年10月15日 环控[1996]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 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发〈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 204号) 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增补第十类"塑料的废碎 料及下脚料",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增补废物的海关商 品编码及废物名称如下: 类 别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第五类 纺织品废物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第十类 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二、从事上述废物进口、利用的单位,应当遵守《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 定》、《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 应逐年减少对进口废塑料的依赖,严格控制生产规模。 三、首次申请进口第十类废物的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 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进口废物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进口的具体废 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及数量。 四、环保、商检、海关、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严格 控制废塑料的进口总量, 严格执法, 防止废物进口过程中夹带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包括生活废塑料)。 对以废物名义进口或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废塑料)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认真审核进口、利用上述废物的单位 的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 对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 中增加的纤维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参照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16487.5-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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