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检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日稻草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176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2000]外经贸管发第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1999年7月30日,日本正式宣布解除对中国产稻草的进口禁令。为维 护我国稻草对日出口秩序,提高出口效益,现就加强对日稻草出口管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已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测试合格的稻 草清消设备外,暂不增加稻草清消设备。 二、根据稻草对日出口和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情况,外经贸部和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对输日稻草出口企业和清消设备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日本出口的稻草,须符合有关清消处理、存放和装运的检验检疫要求 ,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 四、外经贸部授权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下称轻工工艺商会)负责对 日稻草出口的协调工作,制定对日稻草出口协调办法。企业经营对日稻草出口业 务,须接受轻工工艺商会的协商。 五、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稻草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处 罚低价出口行为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检疫 清消资格、暂停或取消对日稻草出口经营资格等处罚。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