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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检法联[2000]28号颁布时间:2000-02-03

     2000年2月3日 国检法联[2000]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 ]39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海关建立新的检验 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 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 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 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 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 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三、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 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 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四、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机关 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 放。   五、对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目录》内的非本质包装货物,海关 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验放。   六、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 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 本验放。   七、对尸体、棺枢、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 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尸体/棺枢/骸骨/骨灰人/出境许可证》验放。   八、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 关总署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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