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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复函

(95)财综字第4号颁布时间:1995-01-18

     1995年1月18日 (95)财综字第4号 国家商检局:           你局国检计〔1994〕 224号《关于申请统一印制商检收费收据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商检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商检收费的统一管 理,规范商检收费行为,同意由我部统一监制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   二、进出门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根据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我部按照你局制定的收费收据格式,在指定的印 刷厂印制,并套印我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印 制成本及运费等由你局统一支付。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由我部委托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财政厅(局)负责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发放票据时,除省 内运杂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市 财政厅(局)应将各地商检部门收费收据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商检收费收入总额 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商检部门应建立收费收据管理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收据的入库、购领、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 收据的领购,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原则上从1995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商检 部门(不含商检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 794号《关于发布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 再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商检部门其他对外服务攻费 及内部往来结算款项的收据,仍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收据后,各地商检部门收取 的商、检收费应继续按中办发〔1993〕18号文件和我部下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厅(局)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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