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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41号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4]24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3]357号)收悉。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 简称156号文件)第十七条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含义明确如下: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 规定中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 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 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 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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