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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26号颁布时间:2002-07-17

     2002年7月17日 国海管字[2002]22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海发 [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甲 级   乙 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 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 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 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 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 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管理水平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 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承担任务   范围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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