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六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六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附件: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
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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