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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延伸中朝边境自费旅游路线的复函

颁布时间:1989-06-22

     1989年6月22日 辽宁省旅游局:   为增进中朝友谊,促进辽宁省旅游业的发展,经商外交部、经贸部、公安部,原 则同意在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日游”活 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活动,其重点应当是继续办好丹东至新义州当日往返旅 游团的业务。组织"一日游"的规模和人数,应根据朝方的接待能力和我方客源情况, 由双方边境旅游部门商定。   二、同意将目前开展的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的活动延伸至妙香山风景名胜区, 变为三日往返的自费旅游,但不再向平安北道以外的地区延伸。试办阶段,组团的规 模和人数不宜过多,要控制在每月两批,每批约三十人,全年不得超过七百二十人。   三、参加中朝边境自费旅游团的人员(包括一日游和三日游)仅限于辽宁省内的 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所有参加者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   四、同意我方派出团队和人员的组织、审查和批准权下放给你省有关部门。省旅 游局要与外办、经贸委、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出国自费 旅游团的组织、审查、批准和管理。   五、关于用我边贸小商品偿付朝方旅费和结算问题仍按(87)旅外字第089 号文的精神办理。再次重申:用我边贸公司出口商品偿付朝方旅费的,只能是国家计 划外的你省地方自产的轻、纺工业品及其它小商品,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如粮食、 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六、关于出入境通行问题。原则上仍按现行办法,由中朝双方边境公安、保卫部 门商定。为便于管理,通行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七、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外交、经贸、公安部备案),加强对 这一活动的管理。要教育我方人员遵守外事纪律、财经纪律,严守国家机密,遵守朝 鲜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参加自费一日游和三日游的人员,不享受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携带免税物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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