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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继续进行中苏对等交换旅游团业务的函

颁布时间:1991-01-10

     1991年1月1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经有关部门商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继续进行中苏对等交换旅游团的业务, 具体意见如下:   一、暂批准黑龙江省一九九一、一九九二两年每年各组织1200人左右旅游团 去苏“七日游”。如省内客源不足,可从吉林、辽宁两省组织客源补充。   二、关于对等交换旅游团支付机票票款问题。按组织1200人,每张往返机票 200美元测算,每年共计24万美元。鉴于民航要用外汇归还购机、购配件的急需, 请黑龙江省用收取的人民币购买12万美元的调剂外汇,上交给国家民航局,具体 办法由省政府商当地旅游局、民航局、外汇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其余12万美元,财 政部同意列为计算民航局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的基数加以解决。一九九二年组织的1 200人也按此办法执行。   三、关于签证手续问题,目前我赴苏“七日游”人员持因私普通护照,且要办签 证,而苏方人员持个人身份证加出入境卡即可来华,双方不对等。对此你省与苏方协 商,在征得公安部同意后,予以明确。   四、请你省进一步总结经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七日游”的管理,严 禁以各种名义搞公费旅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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