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旅游法规 >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07-25

     1992年7月25日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30日批复精神,经商外交部同意,组织中国公民赴 菲律宾旅游业务可自即日起开展。开展组织中国公民赴菲律宾旅游业务,要严格执行 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有关管理办法,承办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 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和海南省旅 游总公司。   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而有秩序地开展,需继续参照国家旅游局旅国际发〔199 1〕098号、082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旅游局切实发挥行业管理职 能,过细做好工作,注意防止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和随意扩大参游范围、借旅游 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问题的发生,特别是要注意严禁公费旅游。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