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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航局、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时上缴旅游发展基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12-05

     1992年12月5日   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起建立旅游发展 基金。为此,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了《关于 提高机场费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1991年9月14日)。该 通知规定:从1991年10月1日起,在民航现行离境人员收取机场费40元的基 础上,每人增收20元外汇人民币(或人民币),作为旅游发展基金,由民航局集中 上缴财政部。一年多来,大多数机场执行通知规定是好的,但有少数机场未能按规定 及时缴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影响财政对旅游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对此,特将有关 上缴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地方空港及民航直属机场(简称“各有关机场”)必须按旅办发(199 1)124号通知的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将增收的20元外汇人民币(或 人民币)上缴民航局,以保证民航局及时集中上缴中央金库。   二、各有关机场接本通知后,应对1991年10月以来征收情况,作一次认真 清查。1992年9月30日以前未缴的代征旅游发展基金,请于12月15日以前 上缴民航局;1992年第四季度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请在1993年1月10日以 前上缴民航局。   三、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已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各有关机场必须严格按照规 定的时间如数上缴。逾期不缴,应视为截留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国务院1987 年颁发的《关于违反财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四、为鼓励机场代征旅游发展基金,并考虑增加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将按上缴 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数额,给予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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