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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7]077号颁布时间:1997-03-31

     1997年3月31日 旅管理发[1997]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了 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 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 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 《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 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 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 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 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 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 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 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 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 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七、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擅自经营各类旅行社业务 的组织和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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