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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7)财外字第12号颁布时间:1997-02-13

     1997年2月13日 (97)财外字第1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 管理局、机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6〕 396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旅游发展基 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 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各收取管理建设费的机场都应按规定 及时足额缴纳基金。   二、机场可按基金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   三、各机场对所征收的基金应于月末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次 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计算出应提取的手续费。   四、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征收基金×3%   五、基金的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 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 于当月10号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缴纳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旅游发展基金的收取及缴纳,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的“旅游发展基金” 明细科目中核算。   1.收到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   2.月末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 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月末计提本月应提取的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4.次月10日前缴纳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 “银行存款”。   七、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 单位: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 │    项目        │行次│本月数│累计数│ ├─────────────┼──┼───┼───┤ │出境中外旅客人数     │ 1 │   │   │ ├─────────────┼──┼───┼───┤ │征收标准(20元/人)   │ 2 │   │   │ ├─────────────┼──┼───┼───┤ │旅游发展基金收入     │ 3 │   │   │ ├─────────────┼──┼───┼───┤ │ 减: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 4 │   │   │ ├─────────────┼──┼───┼───┤ │ 减:应计提手续费    │ 5 │   │   │ ├─────────────┼──┼───┼───┤ │应交旅游发展基金     │ 6 │   │   │ ├─────────────┼──┼───┼───┤ │专员办审核数       │ 7 │   │   │ ├─────────────┼──┼───┼───┤ │已上交额         │ 8 │   │   │ ├─────────────┼──┼───┼───┤ │未上交额         │ 9 │   │   │ └─────────────┴──┴───┴───┘  专员办意见(盖章)   注:本表一式3份,送专员办签注意见后,1份留专员办,1份退还企业,1份     送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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