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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4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 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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