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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对民航学院实行新的各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民航局函[1993]0006号颁布时间:1993-01-04

     1993年1月4日 民航局函[1993]0006号 民航学院:   你学院(1992)64号《民航学院关于拟实行新的各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 悉。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的教财(1992)42号《关于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精神,参考津高教计(1992) 495号及津高教计(1992)621号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 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计划部分:   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400元,住宿费50元。   二、委托培养部分每年每生收取培养费33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元, 招生费40元,奖学金160元)。   委培生每年每生收学杂费400元,住宿费50元(由学生自理)。   三、自费生部分:   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3000元(含住宿费400元),不再另收学杂费。   四、成人大专班部分:   每年每生收学费1300元,住宿费每年每生1800元。   五、培训班部分:   1.培训时间3个月以下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5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300元。   2.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5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240元。   3.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0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180元。   上述各培训班所需资料根据需要酌情另定。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实施。对新人学的各类学生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以前 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办法。   其他有关事项,请按津高教计(1992)621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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