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财发[2000]177号颁布时间:2000-09-28
2000年9月28日 民航财发[20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
省(市、区)局,各机场、航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
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规定,特制定《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乘坐70座(含70座)级涡桨飞机和50座(含50座)级以下涡扇飞机飞
行航班的旅客,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调整为每人10元。具体机
型由民航总局对外公布。
二、旅客乘坐上述机型以外航班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为每人50元。
三、在同一城市中转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隔离区中转航班的旅客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
(二)乘坐国内航班在24小时内中转的旅客,两个航班起飞时刻(以机票上的起
飞时间为准)间隔在8小时以内,在中转机场免交机场管理建设费;超过8小时的,
如中转航班由上述支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
如中转航班由干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航空公司因故临时更换飞机,由支线飞机改为干线飞机的,应按航空公司原
对外公布航班的支线机型执行,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
乘坐干线飞机改乘支线飞机,尚未进入隔离区舶旅客,其机场管理建设费按每人次
10元标准收取。
五、各机场应安排专项柜台出售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在机场公告当日收取
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航班号和所飞机型,以方便旅客购买。
六、旅客购买机场管理建设费时,应出示当日有效机票。各机场应在支线飞机机
票旅客联上加盖印章,以备查验。
七、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67号)的规定执
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现行支线飞机机型
1.国产的运一7.新舟一60、运一12
2.进口的冲一8.萨伯一340、美多一23.多尼尔一328.
CBJ一200、EBJ一145.ATR一72(涡桨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