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颁布时间:2004-12-14

     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 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