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下达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通知
人资工[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人资工[2000]37号
各电力集团、省电力公司,在京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和“关于国家电力公司1999
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69号)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对各
单位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测算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公司,四川、云南、贵州、福建、广西、重庆省(区、市)电力公司,
南方公司1999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原挂钩方式及比例不变。
东北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999年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
总额的50%与售电量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1;工资总额的50%与实现税利
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意丰满电力培训中心纳入东北公司工效挂钩范围。
二、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电
网建设分公司、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国电通讯中心、物资公司、华电装备公司1
999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1999起纳入国家电力公司工效挂钩范围,
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四、核定各单位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详见附件1。
五、各单位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
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并于2000年5月10日前将附件2“1999年电力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情况表”报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1、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基数表(略)
2、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