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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下达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通知

人资工[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人资工[2000]37号 各电力集团、省电力公司,在京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和“关于国家电力公司1999 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69号)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对各 单位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测算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公司,四川、云南、贵州、福建、广西、重庆省(区、市)电力公司, 南方公司1999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原挂钩方式及比例不变。   东北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999年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 总额的50%与售电量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1;工资总额的50%与实现税利 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意丰满电力培训中心纳入东北公司工效挂钩范围。   二、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电 网建设分公司、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国电通讯中心、物资公司、华电装备公司1 999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1999起纳入国家电力公司工效挂钩范围, 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四、核定各单位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详见附件1。   五、各单位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 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并于2000年5月10日前将附件2“1999年电力 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情况表”报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1、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基数表(略)    2、1999年电力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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