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建立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电财[2000]214号颁布时间:2000-05-23
2000年5月23日 国电财[2000]214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务监督和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及时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和经济损失,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特建立重大经济事故报告
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1、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科研教育等单位,
2、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3、虽无投资关系,但在经营决策、人事安排上受控制和各种经济实体。
二、报告内容
1、由审计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计委等政府部门组织(包括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2、挪用、贪污或以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资金等被查处或被司法机关传讯的;
3、在签订、履行各种经济合同过程中被诈骗,使企业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
4、体制改革或进行大的资产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被投资企业破产造成经济损失,或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达
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6、对外担保被追索连带责任及违规开具信用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7、存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关闭或破产,致使本金利息到期无法收回的;
8、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9、银行支票丢失,现金和有价证券被盗,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因工作失误或审查不严,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11、企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要求
1、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
报告。
2、各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情况,对发生以上事项拖延时间或隐瞒不
报的,一经查处,国家电力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企业发生违法、违纪事项,被查处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罚款金额达
到50万元以上,应立即上报。
4、对报告内容中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
四、报告方式
发生以上事项,皆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抄送国家电力公
司审计部,并认真填报《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单》(附后)。报告应按“三不放过”的
原则,明确经济事故发生的原因、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主要
责任人及拟采取的处理意见等。
附件:重大经济事故报告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