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
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
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
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
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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