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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国电财[2000]114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国电财[2000]114号 各分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文),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利用价格杠 杆,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的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重视价格杠杆作用。随着电力市场供求形势发生变化, 利用价格杠杆,开拓电力市场,适当降低电价,促进电力消费,成为促进经济增长, 提高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市场需求,从 实际出发,提出适合本电网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实行电价优惠的具体措施。   二、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降低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 高耗电企业用电电价。   1、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 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对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 以上的13家电解铝企业和4家铜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降低电价。   2、按国家计委规定,对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3万吨及以 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降低电价。已出台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地区,要严格按文件 规定执行,及时降低上述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未出台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地区,应 按规定提出具体建议,待方案出台后及时降低上述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   3、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达不到上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铁合金、氯碱 企业,各电力公司不得自行降低电价。但对上述企业的新增用电量可采取适当的电价 优惠措施。   三、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制定电价优惠的具体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用户实行优惠电价;   2、对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实行优惠屯价;   3、实行优惠电价的用户必须技时缴纳电费,用户应做到“电费不新欠,陈欠逐 步收回”;   1、优惠电价执行时间应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可按月、季或年进行协商,一般 不得超过一年;   5、优惠电价的优惠幅度不得超过10%;   6、通过促进电力消费,电力公司应获得合理利润;   7、电力公司应与用户签定执行优惠电价合同,以明确优惠电价的优惠幅度、执 行时间和执行条件。   四、大力推行峰谷、丰枯电价制度,扩大低谷、丰水期用电市场。各电力公司要 高度重视低谷电量、丰水期电量的利用,研究制定相关的促销措施,进一步完善峰谷、 丰枯电价制度,充分挖掘市场潜力。   1、对大工业用户和普通工业用户继续推行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已经执行的要 加大力度,尚未推行的要尽快报批方案,尽早实行。   2、对有利于环保和节能技术应用的用电,可制定相应的低谷优惠电价;   3、对有条件的商业和居民用户、可实行峰谷电价,制定较为优惠的低谷电价, 鼓励低谷蓄热用电。   4、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超过一定数量的生活用电可实行 超基数优惠电价。   五、试行大用户向独立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应本着“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积极开展输配电价研究,为大用户向独立发电企业直接 购电创造必要的条件,探索改革措施,提出改革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在有条 件的个别电网,可对个别特大工业用户先行试点。   六、继续清理整顿电价,切实减轻用户负担。各电力公司要配合物价部门,继续 清理整顿电价,腾出电价空间,减轻用户负担。   1、按国家规定停止向用户收取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   2、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不再收取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电力容量贴费;对有利于环保和节能技术应用的新 增电力容量,可适当减免电力容量贴费。   七、规范电价促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 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文)的规定 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对1999年及以前的电价促销作法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 清理与规范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0日 计价格[1999]2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电力 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 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计价格[1999]742号)精神, 现就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近两年发电用燃料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 情况,适当降低各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并根据上网电价降低和非独立核算电厂 燃料价格、利率降低的情况,降低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降低销售电价腾出的空间,主 要用于减轻部分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同时适当疏导新投产机组 上网电价提高的矛盾和解决电网建设改造还本付息的需要。具体方案由各信、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由国家计委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适当降低工业用电价格。为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为国有企业三年解困创 造条件,要改革现行销售电价结构,适当降低对高电压等级工业用户的销售电价。   (一)合理分摊供电成本,拉开各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降低高电压等级用电的 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相应降低电度电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 在疏导各电网矛盾时统筹安排。   (二)降低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高耗电企业用电价格。各地 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 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要求,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 上的13家电解铝企业和4家铜生产企业的电价,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在疏导电价矛盾的过程中,适当降低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 业、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达不到上述 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铁合金、氯碱企业,各地不得自行降低电价,不得随意减免 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为了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用电量,在电力供大于求地区,对工业用户在生产 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 优惠。具体价格由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本省 (区、市)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用电量大的工业用户与独立发电厂直接签订购售电 合同,由双方协商供电价格,加上电网输电费用结算。电网输电费用标准由省级电力 公司提出方案,经省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整顿供电中间环节收费,规范物业小 区及各类转供电的用电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 行“一户一表”,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直接管理、直接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批 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国发 [1998]32号)的精神,坚决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超计划用电加价和买 用电权等政策;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自行征收的电力增容费;取 消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   四、居民生活电价实行超基数优惠,鼓励城镇居民多用电。在电价水平较高、电 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地区,为鼓励电力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 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超过一定数量的用电量可以实行超基数优 惠电价。具体办法5h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电力公司制定。   五、降低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市场。各地要根据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 村电网的进展情况。及时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把降低线损、加强管理腾出的空 间用于降低农村到户电价。已完成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地区,要结合农网改造 的还本付息政策的实施,分期分批地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价。   六、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整顿农村电价作 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 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彻底取消 各种乱加价、乱收费,严禁一切形式的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等行为;要认真落实“五 统一”、“三公开”的农电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各种违纪 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到户电价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加价、平摊电费等违法行为, 切实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七、大力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各地物价、经贸和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 大力推行蜂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拉大峰谷、丰枯价差,适当降低低谷时段、丰水期的 电价水平,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和丰水期多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促使用户合理安排 用电,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尚未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的电网,要 完善有关技术手段,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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