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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2-23

     2005年2月23日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 降。但是,由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要 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工作。近两年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矿 产品价格上扬,有些矿山企业忽视安全加大生产能力,造成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有所 抬头。根据历年的统计表明,每年三、四月份是非煤矿山事故高发期,全国部分地区 特别是北方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冬季休整以后,将陆续开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应针对非煤矿山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加强监管和督查,切实抓好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两会”召开之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 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的安 全检测、检修和检查,一是要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解决实际 问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二是把检查和责任制、 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坚决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情况。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 量,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做到胸中有 数。所有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都要建档登记,建立监控、整改责任制,把责任 落实到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实施跟踪监督,随时掌握监控、整改情况。    三、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各地要在非煤矿山三年整治的基础上,以关闭整 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要巩固前一阶段整治的成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行为,凡无证和证照 不全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从快从重 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 急救援预案,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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