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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二字[2003]79号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煤安监监二字[2003]79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 作的部门:    今年3月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 [2003]24号),认真组织制定了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特别是深 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召开后,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了乡镇煤矿安全 程度评估工作进度,目前,全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全面转入现场评估阶段。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涉及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 办事处和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青海6个省(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共计26个单位。    截止7月底,26个单位全部制定下发了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绝大多数省(区、 市)已进入实质性评估工作阶段,进展较快的省份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 等,共评估乡镇煤矿1146处,其中A类239处、B类640处、C类157处、 D类110处。    从总体上看,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下阶段开展实质性的评估工 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一是充分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广 大企业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认识,大部分省(区、市)对年底以前完成初次评 估工作充满了信心。二是地方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 专门的领导小组,并为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做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工 作。三是制定了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并已报国家局备案。山东省人民政府还下 发了《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和重大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整改,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四是各地根据各自的 实际,明确了承担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主体。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后,贵州、吉林等省召开会议进行再部署;内蒙古 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任务、时间、措施等;重庆将原由中介机构 承担评估改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 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    二、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仍有部分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评估中介机构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评估工作不积极、等待观望,个别企业还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是个别省(区)没有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落实评估工作计划,强调乡镇煤矿数量 多、评估机构及人员省等客观因素,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评估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一些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按时上报乡镇煤矿安全程度 评估工作的进度和评估分析报告。    三、对下步评估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 移、超前防范”的前提,为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 高”奠定基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下大力量做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实 现2003年全国煤矿安全评估100%的工作目标。    2.加快评估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部门或机 构,要认真安排好后5个月评估工作计划,落实评估工作责任;对评估工作进度缓慢 的地区,要加大督促和指导的力度,帮助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其加快进度;对计 划不落实或计划完不成的,要督促其落实或修改评估工作计划。    3.严格掌握评估标准。参加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科学的精神,认真负 责的态度,严格执行评估标准;按照“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 不得随意放宽标准,防止出现此严彼宽、前紧后松的现象。要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 工作进度,坚持进度与质量的统一。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一方面对干扰评估人员正常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另一方面要切 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评估人员应当严格要求,以确保乡镇煤矿安全评估 工作的公平、公开。    5.加大执法力度。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过程也是监察执法的过程,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要视其危害程度,及时下达 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 跟踪监察。同时要注重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善于总结一些好的做法, 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和借鉴,推动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地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机构和部门要按照《关于定期报送乡镇煤 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8号)要求,及 时上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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