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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煤机协秘字[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中煤机协秘字[2003]8号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规范煤 矿机电产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 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 信誉,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评选活动,并制订《煤矿机 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 函告中国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88、64463192   (010)64217355(传真)   联系人:苏 鑫、关树强 附件: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 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 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 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 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 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 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 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 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 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 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 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 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 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 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 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 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 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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