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30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煤安监办字[2003]30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3月22日12时5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发生一起特
大瓦斯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已发现62人死亡、还有10人下落不明。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先后做了重要批示,指示“要千方百计抢救井
下人员”,“尽一切可能减少伤亡”,“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
明确要求“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
扭转重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安全
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体现了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对煤矿工人的关心。批示不仅对事故抢救处理工
作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追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紧急通知》则对如何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对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
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现将《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
精神,提高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
事处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
知》,深刻领会批示的精神实质,按照《紧急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
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
清目前仍然存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形
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加强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监察执法的学习与研究,提高
执法水平和效能,树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权威,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
转。
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
作的质量。各单位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把握好监察准备、出示
证件、现场监察、填写笔录、告知事项、下达文书、送达文书、整改复查、提出建议
等执法程序并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针对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
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处罚不落实时要尽快申请强制
执行。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的,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协助
地方人民政府抓好安全生产。
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对煤矿安
全生产的大检查,认真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要突出加大对落实“先抽后采,监测
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监察力度,尤其要加强对45户重点监控煤
矿企业的监察。对应该抽放而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
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
进行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重视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
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以及未通过省级验收的
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
停产整顿,并监督整改到位。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
项整治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要按照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
安监办字[2003]24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
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并按时定期向国家局汇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
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特别要加强对评估为D类(安全不合格)
和C类(安全较差)矿井的监察执法力度。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针对评估中反映出
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五、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各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
处各类煤矿事故,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高度重视群众对煤矿事故的举
报,对群众举报的煤矿事故,要限期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尚未结案的煤矿重、
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抓
紧结案,提高煤矿事故调查的按期结案率。对已结案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责
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切实接受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
知》的情况,于4月底前书面报国家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