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见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颁布时间:2002-09-17
2002年9月17日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
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
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
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方针,有效遏制国有大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对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大矿实行重点监控。具体意见
如下:
一、重点监控的目的
切实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监察力度,关口前移、立足预防,督促煤矿企业
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煤矿的重大隐患,落实安全投入,有效遏制国有大矿
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监控的主要内容
将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防治作为监控重点,监察煤矿企业是否认真执行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其主要内容
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先抽后采”,即矿井是否按照《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后再回采或掘进。
3.矿井是否坚持了“以风定产”,即是否按实际供风量安排采煤工作面、采区、
矿井的生产计划。
4.矿井是否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了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了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设
施是否合理、可靠。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
地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瓦斯传感器并实现了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控的数据是否遥传
到地面中心站。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8.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三、重点监控对象
国有大矿中以下六类矿井为重点监控对象:
——近年来曾经发生过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矿井;
——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
——瓦斯抽放措施不落实的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通风系统复杂的矿井;
——安全欠帐较多、隐患严重的矿井。
国家局将开滦、峰峰、大同、阳泉、西山、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
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
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义马、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
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窑街、田坝、乌鲁木齐等
45个矿务局(公司)所属的具有上述问题的矿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上述矿井同时也是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重点监控对
象。
四、重点监控的措施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监控对象实行重点监察
国家局对重点监控对象开展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并监督
重点监控意见的落实。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对隐患
严重的矿井进行跟踪监察。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按照重点监控内容进
行经常性安全监察。
2.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重点监控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情节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监察意见。对不按期
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罚的决定,同时向地方
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对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02]17号要求应停产
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3.监督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督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
配备人员,督促并指导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力度。
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煤矿,一律限期
改正。
4.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实施多层次的监督
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监察力度的同时,为发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企业、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家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局决定建立
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受国家局的委托开展工作,既可以参
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监察活动,又可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重点监控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聘
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在辖区范围内聘请一部分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参与重
点监控工作。
国家局将和全国总工会共同聘请一批群众安全监督员。群众安全监督员不脱离生
产岗位,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工作上接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各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为群众安全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监控对象必须定期向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报告瓦斯治理工作的落实
情况。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督促企业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措施。
6.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被检查出问题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通过
新闻媒体曝光。
五、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各项责任
1.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各级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煤矿“一通三防”尤其是瓦斯防治负全面责任。
2.采取积极措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煤矿企业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据“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方针,确保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装备。
3.推广防治瓦斯的经验,抓好基础工作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是阳泉、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等单位瓦斯防治
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所有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
大矿要自觉遵循这个方针,搞好瓦斯抽放,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切实加
强监测监控。继续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的原则,落实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
杜绝违章违规指挥和作业。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增强职工防范瓦斯事故的意识。
4.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瓦斯治理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瓦斯抽放的效果,提
高监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高防突措施的可靠性。
5.加强对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和
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制,协助企业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六、依法追究瓦斯治理的责任
对没有按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以上意见落实瓦斯治理责任而
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
究事故单位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
政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