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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颁布时间:2002-03-22

     2002年3月22日 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煤 炭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煤矿事故,确保煤矿井下 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现就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必须实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2年 7月1日起,全国各类煤矿不得购买和使用没有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    二、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与安全标志执行统一产品检验标准,即在国家 标准基础上,增加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气试验内容。    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后,方可作为煤 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产品的检验机构。    三、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与安全标志有效期定为三年。为确保煤矿安全 生产,对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将实施企业产品中期检验,检验工作由煤炭工业 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进行。    四、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办理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时,应同时分别向煤炭工业安全标志 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报送有关材料,由煤炭工业安全 标志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统一组织产品抽样、检验和 生产条件检查工作。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国防 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协助,有关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报送国防 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与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生产条件检查工 作由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协助,双方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统一评审标准实施,生产条件检查评审报告由检查小 组双方负责人签字后有效,并分别报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与 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产品检验完成时间在一年内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除 补充检验抗爆燃和井下可燃气两项安全性指标外,不再重复进行其他检验项目;对企 业生产条件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会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 部进行必要的补查。    五、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并对分管区域内各相关企业执 行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和国防科工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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