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
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作由局党组统
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
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
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经局领导确定
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条 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一般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对于其中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开对外报道,事故的有关情况由有关业务司(室)提供,经局
领导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报道,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
组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根
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新闻。召开新闻发
布会,事先由局长或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新闻发言
人发布新闻。也可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司(室)主要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采访局领导,一般只安排中央级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有采访要求,需提
前与政策法规司联系,并提出采访提纲,由局领导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采访的,
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和安排有关采访事宜。不同意采访的,向新闻单位及时说明原
因。
第八条 新闻单位凡通过政策法规司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审阅。一般稿
件由政策法规司司长或分管副司长审阅,重要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有关局领
导审阅。《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杂志和《中国煤炭报》刊登局领导讲话
和反映局的重要活动、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政策法规司审阅。
第九条 新闻单位直接采访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人时,经有关局领导或政策法
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室)安排接待。新闻稿件经接受采访司(室)主要负责人审查。
重要稿件要经分管局领导或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加强与中央级主要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政策法规司要定期向中央电视
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通报局有关工作部署和情况。局邀请记者到基层采
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局组织的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由
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政策法规司和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室)派员陪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