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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94)财综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4-01-24

     1994年1月24日 (94)财综字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由林业部门收取的 林政管理费和林政管理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决定予以取消。为保证林业部门正常 的林政管理和林区建设不受影响,经清理农民负担审核小组研究决定,同意设置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 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 对林区中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定。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 的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他 省区参照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核定后另行发布。   四、各地林业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按照规定 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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