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材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保护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91)财农字第272号颁布时间:1991-09-02

     <颁布文号>=(91)财农字第272号      <颁布日期>=19910902      <实施日期>=19910101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 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 农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 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 339号文明确,年终由森工企业 按实际发生额(含扑火经费)直接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现考虑到:从1991年起森 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比例已由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高到26%和当前森工 企业经济困难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不再执行"森林保护费"直接从木 材销售收入中扣除的规定,改为从已提的林价(育林基金)收入中列支。特此通知。 抄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