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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

环发[2007]195号颁布时间:2007-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省)建设,我局组织修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山区

≥75

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20

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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