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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83号颁布时间:2007-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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