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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05]59号颁布时间: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 环函[2005]59号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 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 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 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 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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