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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4]111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环办[200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最近,我局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中发现山西、陕西、 福建、辽宁等省的一些县(区)级环境保护局未经省级环境保护局授权或委托,擅自 批准核技术利用单位购买放射源,并且未到省级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在一定程度上 造成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混乱。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环发[2004] 34号)以及现阶段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要求,现对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放射源生产、设计使用10TBq(30万居里) 以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省级环境保 护局负责辖区内上述项目之外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审批和购源审批;市、县环境保局 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境保护局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 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有关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 环保局或受省级环保局委托的地(市)级环保局负责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和购源审批, 其他单位无权办理,受委托的地(市)级环保局必须及时将办理情况报省级环保局登 记备案。    三、各省级环保局要加强对放射源销售和购买环节的管理,进行严格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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