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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环办函[2004]349号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环办函[2004]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汛期已经来临,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岸边堆积物进入水体,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 剧。为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处置 场和岸边堆积物应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等 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在大雨、暴雨后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汛期水环境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预警机制,制 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 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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