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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迅速排查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的紧急通知

环办函[2004]234号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环办函[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期,北京、重庆、浙江、江西等地连续发生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 污染事件,已导致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 展各类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水源地上游的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迅速开展 一次全面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位于上述地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销售、使用企业进行排查;并对群众反复举报的污染企业,重点进行排查。发 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逐一制定环境预警及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落 实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明确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事故,随时出动,最大限度地减轻 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增强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严格执行重、特大环境 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漏报、少报及不及时报告环境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 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污染事故防范的宣传工作。对排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加强技 术指导,发放《环境应急手册》。对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人 民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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