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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时间:2003-08-20

     2003年8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解振华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人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 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人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 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 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 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 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 公正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 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设立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人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 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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