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环函[2004]44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环函[2004]44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
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
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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