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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67号颁布时间:2002-03-05

     2002年3月5日 环函[2002]67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废纸造纸单位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法[2000] 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利用废纸造纸符合造纸行业发展方向   根据1996年8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和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局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 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利用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 暂缓关闭。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规定, “改善原料结构,提高木浆和废纸的比重”是造纸行业投资重点之一。   国家经贸委2001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工业“十五”规划》规定,“充 分利用废纸资源是调整造纸原料结构的重点措施”,该规划还提出了“废纸浆比重到 2005年提高到45%”的目标。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废纸作原料造纸符合国家造纸行业发展政策。   二、利用废纸作原料造纸的项目,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遵守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要求。你局请示中反映部分纸厂建设利用废纸或外购商 品浆的项目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规定,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对该项目的 建设单位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企业补办环保审批手 续,过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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