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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冷却水排放排污收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8号颁布时间:2002-06-19

     2002年6月19日 环函[2002]16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冷却水排放超标行为的认定作出解释的请示》(渝环发 [2002]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资的介入,而导 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 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水体 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 害。”   另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对煤矿矿井和采用直流 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1005 号)规定,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 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排放含热冷却水,增加了水体热能,致使接纳水体的水温超 过水环境质量标准,导致水体的物理、生物等方面正常特性的改变,并从而影响水体 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对此现象应依法认定为水污染,排放含热冷却水的企业应依法缴 纳污水排污费,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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