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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环发[2001]207号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环发[2001]207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家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 法》,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将停止装配以CFC-12为制 冷工质的空调器。为了保证《国家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对进口以CFC-12为空调 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下同) 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二、从公告之日起,外经贸管理部门停止签发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 车《进口许可证》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各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汽车《进口许可证》及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 证》时,应向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进口产品属于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证明(如 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下同)。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方可按有关 规定领取汽车《进口许可证》和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各进口单位在办理以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进口 手续时,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非CFC- 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签 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公告的规定对进口汽车及汽车 空调压缩机实施强制检验。   五、各进口单位在办理以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通关 手续时,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入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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